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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指南
    准入条件: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
    3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
    5
    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供应对象:

    1. 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
    2.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供应对象: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
    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户型面积:
    坚持中小户型、节约省地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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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指南
    配租对象:
    (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优先配租对象:

      1. 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 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选址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府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可承受月租金
    在登记表上,公租房需求情况调查中每月可承受租金水平分为四档:5001000元,10011500元,15012000元、2001元以上。希望配租住房户型则只包括一居室、二居室两种。多数家庭选择可承受月租低于千元。
    公租标准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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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资格
            根据京建发〔2013〕510文件规定,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二、优先购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三、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处罚措施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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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指南
    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申请标准: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12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0万元及以下;
    2. 2
    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3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
    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2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
    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94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
    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603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特别提示: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家庭住房] [家庭收入]
    [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家庭资产]

    所需材料:

    1.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
    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
    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5.
    引进的专业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优先配售对象: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户型面积:
     坚持中小户型、节约省地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上市交易:

    1.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
    2.
    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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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指南
    供应对象:
    针对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标准:

    1. 3人及以下家庭成员,年收入在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5㎡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57万元及以下;
    2. 4
    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11.6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5㎡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76万元及以下。

    特别提示: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
    [
    家庭住房]
    [
    家庭收入]
    [
    家庭资产]
    [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所需材料:
    1. 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限价房申请表; 2. 身份证的复印件; 3. 户口本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户口管理单位另开具户口证明; 4. 婚姻证明; 5. 住房证明; 6.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优先配售对象:

    1. 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2.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序,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
    3.
    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户型面积:
      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上市交易:

    1.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
    2.
    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3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