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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2-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区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宣布失效或已经废止的文件、规章为依据,调整对象消失,被新规定、新文件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或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1361件区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286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及时将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从政府门户网站中删除。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站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印发文件的清理结果。同时,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工作出现“空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