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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方案

  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发〔2011〕35号)精神,2011年区政府组织并实施了首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在首批迁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源和迁移政策延续性两方面因素,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从“延续完善首批政策、人房合一、从严从紧”三个方面考虑,坚持“灾害严重地区优先不变、户口时间截点(2008年4月10日24时)不变、自愿迁移不变”三个不变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程序实施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
  二、迁移对象
  1.已通过首批迁移资格审核尚未实施迁移的待迁人员、区政府给予租房补助人员、阎村公主坟临时安置点避险人员。
  2.首批迁移大安山乡、蒲洼乡遗留人员。
  3.史家营乡大村涧村搬迁历史遗留人员。
  4.河北镇西四村在集中安置点避险人员。
  迁移对象涉及大安山乡、佛子庄乡、霞云岭乡、南窖乡、史家营乡、蒲洼乡、河北镇7个乡镇(以下简称涉迁乡镇)。迁移资格审核按照以上顺序依次进行,最终以资格确认为准。
  三、工作步骤
  (一)确认迁移人员资格(2017年11月—2018年1月底)
  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定于2017年11月6日启动,即为迁移资格确认时间。依据《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人员确定办法》(详见附件1),遵循迁移人员审核程序,按照以下4个条件,对迁移人员资格和资产进行核查,经过村、乡镇、区政府三级审核和三次公示,最终确认迁移人员资格,确定迁移家庭。
  1.生活、户籍均在迁移范围,且有合法宅基地,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地质研究所认定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险户以及已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且经区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险户。
  2.户口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24时。
  3.未享受过山区搬迁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国家房改、危改、集资建房等福利性分房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政策;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过回迁安置政策。
  4.自愿无偿拆除原有住宅,且无偿将宅基地、承包地(耕地、林地)归还村合作社。
  (二)安置房分配(2018年2月初—2月底)(详见附件2)
  1.房源情况。用于安置二批迁移人员的房源总面积19.22万平方米,总套数2281。其中:阎村安置项目11.91万平方米,1433套房;青龙湖安置项目7.31万平方米,848套房。
  2.房源分配。本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分配房源,阎村安置项目房源主要用于安置首批通过审核的待迁人员、阎村公主坟临时安置点避险人员、大安山乡和蒲洼乡首批迁移遗留人员;青龙湖安置项目房源主要用于安置享受区政府租房补助人员;阎村安置项目剩余房源及良乡安置项目部分房源用于安置史家营乡大村涧村搬迁历史遗留人员和河北镇西四村在集中安置点避险人员。
  3.分配原则。依据房源户型及迁移家庭人员结构,遵循充分有效利用房源的原则,公开、透明实施安置房分配。
  4.分配步骤。
  (1)编制房屋匹配方案。在区住建委指导下,区人口迁移办和涉迁乡镇依据审核通过的家庭基本信息,结合房源情况编制房屋匹配方案,并制定购买安置房限制性条件及规定。
  (2)选房程序。参照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采取电脑随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按照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选房。
  5.购买规定。依据山区人口迁移政策,迁移家庭按照人均30—35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与家庭总购房标准面积最相近的房屋。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2000元(建筑面积)。
  6.购买程序。迁移家庭与乡镇签订迁移协议,并与村合作社签订资产处置相关协议,待资产处置验收合格后,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人员安置房认购书,缴纳购房款购买房屋,办理入住。未签订或未履行迁移协议,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迁移资格。
  (三)原资产处置(2018年1月初—2018年4月底)
  二批迁移人员原资产处置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发〔2011〕35号)规定,本着与原集体经济组织脱钩原则,对迁移人员原资产进行处置。
  1.资源性资产处置。迁移人员与村合作社签订迁移家庭宅基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协议书,自行处理原宅基地四至范围内地上物及自种树木,将宅基地无偿归还村合作社;迁移人员与村合作社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解除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协议书,自愿放弃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返还林地、林木使用权及自愿放弃林木所有权。
  2.非资源性集体资产处置。按照相关政策界定集体资产产权,逐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享受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参股的迁移人员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依据乡镇、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方案制定的调整参股人员时间节点,以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形式无偿退还其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享受的股权。
  3.资产处置验收。成立由区住建委、区人口迁移办、房山国土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管站组成的资产处置联合验收工作组,对迁移人员原资产处置进行验收。
  4.迁移补助金发放。原资产处置验收合格后,依据迁移协议发放迁移补助金。
  (四)迁移人员转居安置(2018年5月—2019年5月)
  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发〔2011〕35号)规定执行,房山公安分局对迁移人员进行转居核准、审批,迁移人员按规定办理转户、迁入属地手续。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落实社会保险和超转政策。
  (五)实行属地管理(2019年12月底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迁移人员与原属地脱离,纳入安置项目所在镇政府统一管理。安置地镇政府要与涉迁乡镇、相关委办局对接,成立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发〔2011〕35号)规定,为居民提供社区就业服务、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成立房山区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资格审核和安置房分配专项工作组、资产处置和验收专项工作组、人员转居安置和属地管理专项工作组、应急维稳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区人口迁移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有序实施。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宣传,让山区群众充分了解迁移工作的意义及相关政策。重点发挥区直相关部门、乡镇、村的作用,把握重点环节,做好政策培训,统一思想,正确引导山区群众自愿、理性迁移,建立良好的迁移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有序实施。
  (三)尽职尽责,全程透明
  山区人口迁移工作涉及山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复杂,政策性强,资金量大。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各项工作全过程透明,确保迁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维护稳定,有序迁移
  山区人口迁移工作,在人员确定、原资产处置、房屋分配、社会保障和纳入属地管理等重要环节存在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系,努力做到“排查得早,发现得了,处置得快,解决得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涉迁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果断、迅速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二批山区人口迁移工作平稳、有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