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任命于波同志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