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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波同志任职的通知

来源:房政发〔2017〕24号 | 发布日期:2017-05-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31日北京市房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任命于波同志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