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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福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案

5月典型案例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案由
北京世纪福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北京世纪福乐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4号楼4-102号底商
负责人:章玉屏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111450072297
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
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
三、违法事实
2015年6月4日我科执法人员对北京世纪福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4号楼4-102号底商。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正在从事馒头、大饼、烧饼等主食的现场制售活动,现场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大饼加工。经现场进一步核实,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包括现场制售。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在该经营场所从事超市经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及日用百货。当事人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在超市内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主要加工各类主食,包括:馒头、大饼、烧饼。检查中现场有三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一名正在进行主食加工,三名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截止到2015年6月9日当事人从事现场制售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716元,经营成本1200元左右(不能提供票据,具体数额无法核实),违法所得500元,未纳税。检查中当事人出示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1、没收经营工具电饼铛1个。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3000元。2、3两项合计3500元,上缴国库。
五、信用评级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扣分分数进行了规定,按照主体在2015年度相关行为进行扣分分数确定。北京世纪福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案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此行为属于警示信息,且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扣2.5分。
对照《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确定主体的信用评级。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在2015年度扣分项为2.5分,其失信等级二级失信。
六、信用约束
信用评定为二级失信的:
A.日常检查要达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一次以上,全项目检查一次以上;
B.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70%以上。